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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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的决定》已经市政府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OO八年一月七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省政府要求,经对我市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80件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等81件政府规章,保留《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等99件政府规章。

附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1.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附件1:

^^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政府令号

或文件号

发布时间

说明

1济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

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199

 2 002— 9— 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 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

顿闲置土地的通告

200

 2 002— 9— 3

适用期已过。已经失效。

3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182

2001— 8— 13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省人大

《山东省实施办法》

4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77

2001— 6— 18现执行2005年国家国资委12号令《企

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5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173

2001— 6— 18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

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2006年财政部35号令《行

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6

济南市信访秩序管理规定

174

 2001— 4—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5年国务

院43 1号令《信访条例》

7济南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促进外

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73

2001— 4— 4

现执行国家三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8

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65

 2000— 11— 3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9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164

 2000— 11— 15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

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

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10

济南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规定

158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1年省政

府125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11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159

 2000— 5— 26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省政

府172号令《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卖办法》和2002年国有土资源部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定》

12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实

施细则

160

 2000— 5— 26依据的市人大法规《济南市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已于2005年废

13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54

 1999— 10— 19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现执行2001年

国务院326号令《农药管理条例》

14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48,221

1999— 6— 10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4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告

147

1999— 4— 302003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该规章

已失效

16

济南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规定

145

1999— 4— 20许可及主体等主要内容与2005年国务

院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相抵触

17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143

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1.涉及伤害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2.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二)非简易

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1.涉及伤害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2.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

(二)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5.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1)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由有资质的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

(2)警方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经当事人签字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民警根据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值班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警方在事故证明中陈述相关情况后,可以将事故证明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警方调解。

(六)用于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证明,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出具,事故证明和处罚决定的存档复印件由事故中队保管。

三.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或者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填写协议。,并在一起签字后立即离开现场,并协商赔偿金额和补偿金额。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受伤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能够达成协议的。

(三)天桥、隧道内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或者车辆能够移动,现场情况标注准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协商或者报警。

(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驾驶人知晓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并立即清除现场,协商解决问题,现场不清除立即报警。既不撤离现场也不及时报警的,将按规定处罚。(5)当事人自愿撤离现场后,未能协商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报警并向警方提供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书面记录。民警应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的事故处理程序可以根据事故后果的不同程度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正常程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司法裁判结果时,也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交通事故有人伤交警队多久处理

1.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需要多长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二、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如下

(1)接到122指令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测绘员和绘图员应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签字,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逃,必要时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5.因检查鉴定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确需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从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提取痕迹物证。

8.对不先行支付或者无力先行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车辆,暂扣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整结束。

9.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定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经检查鉴定后,应当向死者亲属发送尸体处置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2)责任的确定

1.交通事故分类:轻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低于1000元,非机动车低于200元;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本支队法制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申请的决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告。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是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If一方有条件报案但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办理或者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3)惩罚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避;(二)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③隐瞒事故真相;④责备他人;⑤其他不良行为。

3.对军人、武警予以停职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军队、武警部队执行。

(4)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或者伤残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死亡调解自规定的丧事处理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2.调解不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进行两次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有关人员、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结论,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人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受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将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评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该车,可以提车直至双方解决,但扣留该车有停车费。驾驶机动车是危险的。大家不仅要专心开车,还要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开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救人,然后报警。

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2019

2019年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档案信息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用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地下管线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水利、公安、人防、广播电视、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城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线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九条﹝支持创新﹞政府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鼓励民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可以采用成立特许经营公司的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地下管线。

第二章地下管线规划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要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

(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放线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十六条﹝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地下管线建设

第十八条﹝道路管线建设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并重点征求道路沿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道路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批准下达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

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挖掘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预留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预留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审批和要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当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职责﹞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规定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特别职责﹞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迁移改建管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迁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线所需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迁移变更管线﹞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废弃管线处理﹞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城市规划、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

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四章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新区域建设﹞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三条﹝旧城区改造﹞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和设计﹞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三十五条﹝建设和使用﹞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具体指导价格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维护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七条﹝制度制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职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故障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原则和责任﹞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管线信息系统﹞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管线信息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行业信息系统﹞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档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档案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九条﹝档案信息纳入﹞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竣工备案查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档案补交﹞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五十二条﹝变更档案移交﹞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十三条﹝档案移交要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十四条﹝管线普查﹞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档案查阅﹞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规划许可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竣工测量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建设计划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安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施工许可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管线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监理记录的。

第六十一条﹝竣工验收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迁移变更管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除责任﹞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或者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管线后三十日内未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档案移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测量资料,或者移交有关档案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档案真实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城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援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听证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公职人员责任﹞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参照和排除﹞镇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上述《实施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14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136846039@qq.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2号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计与招标科,邮编:517000。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6日

河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9〕11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部署,全面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工作,推进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高速公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全流程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覆盖是指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备案以及市政公用服务等其他类型事项。审批权限在国家或省层面的上述事项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 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 年底,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简化”审批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省的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一是“减”。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二是“放”。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以下放或委托等方式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市级将能够下放的审批职权进一步下放各县区实施,仅保留涉及跨县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事项。三是“并”。合并审批事项,将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同一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事项或并联办理。四是“转”。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审批的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按照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原则,将审批事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审查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五是“调”。调整审批时序,将一些之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的事项,如不对生态环境或工程主体质量安全等造成影响的,调整办理时序。六是“信”。推行信任审批,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及其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及信用状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核发同步办理)、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4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10 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30 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20 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建筑、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8 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该阶段审批时间控制在12 个工作日以内。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 “细化”审批流程。根据全国和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主要事项办理环节和时序。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类别和审批流程。简化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强化”审批协调。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对相关审批阶段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协调机制和部门间协同工作程序,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各审批阶段的衔接,加强全流程审批协调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审批行为(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三、统一审批环节改革要求

(八)做“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1.推行区域评估。在江东新区、高新区、灯塔盆地、产业园区等区域范围内,由各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地下管线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评估成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免费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原则上不再单独对项目进行相关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施工图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各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探索建立前期咨询服务制度。项目意向确定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就项目可行性联合提前介入,向建设单位提供前期指导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前期咨询。加快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推动政府投资项目、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咨询(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3.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定项目入库出库条件、入库出库程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在项目入库前由项目前期研究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项目的立项计划、建设内容、标准、规模、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稳定工程建设方案,避免后续反复调整。并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加快推进项目的生成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九)做“快”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作

1.加快项目立项。推行由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投资估算,缩短审查时间。财政部门要优化资金来源审核流程,除涉及新增预算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报政府审批资金来源。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批复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可据此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设计方案的深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政府决策,直接下达前期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可在开工前完成(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牵头)。

2.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或出让前,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各类评价评估和现状普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移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将“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消单”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条件和各类管控要求一次性集成告知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3.简化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做“优”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

1.优化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计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要点。明确设计方案编制深度和技术审查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做深、做实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并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已通过多部门和专家进行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稳定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部门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提供事前、事中咨询服务,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设施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承诺对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负责的,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十一)做“实”施工许可阶段工作

1.实行联合审图。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审查或备案。依托全省统一的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简化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等事项。工伤保险证明、工资专户开立证明等资料可以承诺函形式提供。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且原有土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用地批准手续证明文件;对于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以及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无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缩小施工许可办理范围,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5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3.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排水、道路、公路、绿地、排污许可等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按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项目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通信管理办、市供电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二)做“好”竣工验收阶段工作

1.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相对统一时间现场勘验,同步审核,限时完成,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明确联合验收的组织方式、标准、流程和主体责任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2.实行联合测绘。对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地籍测量、房屋测绘等,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实施,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要制定联合测绘实施办法,明确相关测量技术标准、测绘成果要求和操作流程(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四、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三)建设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系统管理,并与国家和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在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框架下、充分利用本级政务服务数据资源和公共服务支撑能力,以集约化建设为原则,牵头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四)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要以应用为导向,打破“信息孤岛”’,加决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加快推进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建设单位在首次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取项目代码,以项目代码贯穿项目审批、监管、建设实施全过程(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五、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五)“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要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快稳定工程建设方案,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提供依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市、县(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在实施“一网通办”的基础上,优化整合相关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统一的工程建没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按照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表单内容等要素进行标准化梳理,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原则上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审批清单管理制度,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确保同一材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只需提交一次。审批部门的审批结果文件应实现部门间共享,无需由申请人提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总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阶段划分分别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由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提请所在地政府按规定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加快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司法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六、统一监管方式

(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的审批、监管等信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有序。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国家和省信用平台互联互通。相关部门要将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二十一)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制定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度,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管理规范和标准,实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全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有关部门要按本实施方案分工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组织落实本领域改革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落实各项任务,做好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次改革任务。

(二十三)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强化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改革意识,提高改革业务能力,持续开展对服务对象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对改革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

(二十四)建立考评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锯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并定期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将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全市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但要严防相关单位、个人滥用改革措施、放松管理或以改革名义谋求私利。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有序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大高含金量资格证书都有哪些?

十大资格证书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

一、国家司法考试

二、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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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9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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