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完成,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完成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城乡规划编制完成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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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编制完成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编制完成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

城乡规划乙级资质具体细节流程是怎么走的?

2021年城乡规划资质乙级已经允许升级为甲级城乡规划资质了,那么你知道乙级城乡规划资质升级为甲级城乡规划资质有什么要求吗?

本指南适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5.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6.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核定的,需取得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满2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完成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编制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完成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城乡规划编制完成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