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1、大于一点五平方米 地震应急避难场地及配套设施(国标) -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 4 面积要求 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 2000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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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

3、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4、通过新建、加固或确认等方式,建立社区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明确避难场所位置、可安置人数、管理人员等信息。在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设置醒目的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引导居民快速找到避难所。

5、③根据城市地理和人口分布情况完成了应急避难场地的分级,即:临时避难场所和固定避难场所。因此,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

6、当突发破坏性地震等突发事件时,主要用于周边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