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槐镇的乡镇规划

一、规划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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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西战略”已从筹划进入加快发展的实施阶段,建设“福州大都市”是其中的重要目标之一。《福州市总体规划(2010-2020)修编》工作已近尾声,正送报国务院审批阶段,大福州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及走向已经明确。福州重要交通枢纽之一,福州高速铁路东站已确定布局在江田与古槐两镇交界地带,京台高铁上岛铁路线和京福高速长平段线路等重大交通通道及枢纽均以确定。滨海新城的构想已进入启动期,滨海新城呼之欲出。

2、古槐镇由于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自然及人文资源,优越的区位及未来交通条件跨越式提升的前景,福州市委市政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选择其作为市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希望古槐“先行先试”,进步加快发展步伐,又好又快地为滨海新城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3、2010年是“十一五”与“十二五”发展规划交接时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十二五”时期(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生态保护、区域协调发展、扩大消费、提升产业、民生保障、和谐发展是这一时期的关键词。

二、规划年限、深度、依据

(一)规划年限

2010~2015年:与“十二五”发展规划协调

2016~2020年:与福州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周边相关规划协调

2021~2030年:按省试点镇《规划导则》执行

(二)规划编制深度及规划区范围

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报批稿),古槐镇全镇域已纳入福州市域主中心城市(或称福州都市区)范围,未来镇区是主中心城市滨海新城的重要城市组团,即古槐组团。根据《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总体规划》要求,古槐镇总体规划兼有组团型和边缘型两种类型特点,因此古槐镇总体规划编制深度应按《分区规划》执行,并充实镇村体系内容。

同时,结合古槐区位、交通、地理条件和现状城乡发展基础等要素,本规划应采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式,进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议古槐镇总体规划编制的规划区范围为:镇域范围,陆域面积约51.8平方公里。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及相关的土地、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等法律、法规。

2、《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3、《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报批稿)

4、《古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三、古槐的发展定位与城镇性质

(一)发展定位

1、政府思路:滨海后花园和海港城的中心地带。

2《福州总体规划(2010-2020)》:空港——工业型城镇、福州火车东站所在地。

3、本规划认为古槐镇在未来20年的发展中,主要城市职能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滨海新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港城核心区。

②滨海新城的后花园,生态型宜居宜游之地。

③滨海新城产业基地,花园式宜创宜业之所。

(二)城镇性质

1、远期:海港城的核心区,以高新产业和商贸业为支撑的生态型城镇。

2、远景展望一:福州都市区东部门户,宜居宜业生态型城镇。

四、发展战略

1、创新体制机制,聚集发展要素

2、盘活土地存量,转变发展模式

3、注重区域对接,促进城乡统筹

4、实施错位发展,打造宜居新镇

五、发展规模

(一)人口规模

1、城镇人口规模预测

至2030年末,古槐城镇建设区将形成包括龙田、中街、高楼、感恩、洋下、新桥、华元、昆石、雁塘等9个行政村城乡建设区在内的城乡一体化格局,人口规划近期(2015年末)、中期(2020年末)、远期(2030年末)人口规模分别取5万人、7.5万人、12万人。

2、乡村人口规模预测

古槐乡村人口规模预测一览表 序号 村名 现状人口

(2009年末) 规划人口

(2030年末) 备注 1 福坊 1248 700 2 北湖 1245 700 3 屿北 2919 2600 紧邻高新产业区,环境优越,相当部分人口可能采取离土不离乡。 4 屿中 2627 2300 5 屿南 2863 2800 镇域北部中心村。 6 湖坂 989 700 紧邻高新产业区,环境优越,且适宜发展特色农业和乡村农家旅游,相当部分人口可能采取离土不离乡。 7 湖南 2116 1900 8 青山 2129 1800 9 洋布 964 800 小计 镇北区域 17100 14300 减少2800人,占总人口16.4%。 10 前塘 1433 700 11 上店 1459 700 12 井门 2002 1000 13 竹田 4949 3000 南部中心村 14 下村 1611 1000 小计 镇南区域 11454 6400 减少5040人,占总人口44.1%。 合计 乡村人口 28554 20700 3、古槐远期城镇化水平

根据以上分析,至2030年末,古槐城镇人口将有可能达到12万人,而乡村人口将只保留2万人左右。若按此计,古槐远期城镇化水平将达到85.7%。

(二)城镇用地规模

本规划近期建设用地6.13平方公里,人均122.55㎡/人;中期建设用地8.92平方公里,人均118.90㎡/人;远期13.8平方公里,人均115.02㎡/人;远景建设用地地规模将达到15平方公里,人均用地指标控制在110㎡/人内,实现集约增长。

六、城乡统筹空间结构

形成:“一轴、两心、四区”的空间布局结构。

1、一轴:古槐城镇发展轴(福北线)。

2、两心:福州东站交通枢纽及商务服务中心(片区主中心)和古槐镇区综合服务中心(辅中心)。

3、四区:

①古槐城镇建设区(含中街、高楼、龙田、雁塘、感恩、以下、新桥、华元、昆石9个行政村),总建设用地的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居住人口约12万人。

②镇域北部特色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区:地跨福坊、北湖、屿北、屿中、屿南、洋布、湖坂、青山9个行政村。以湖坂为中心村,带动及服务周边发展,远期本区人口规模约1.4万人。

③镇域西南部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区:地跨前塘、上店、下村、井门、竹田5个行政村,以竹田为中心村,带动及服务周边发展。远期本区人口规模在0.6万人左右。

④镇域西部董奉山生态保育及生态休闲区:以董奉山森林公园为主体,涉及青山、湖南、龙田、中街、昆石、竹田、上店、前塘等行政村的生态林地等保护用地和人文景观区。

七、城乡综合交通规划

(一)对外交通

1、铁路:三主线(京台高速上岛铁路线和沿海客货运专线),一支路(福州机场铁路支线)以及福州火车东站及高铁保修场。

2、区域快速道路(四条):东滨快速路(福州东部新城至长乐滨海新区)、营滨路、新福北线、两港快速路。

3、公共交通枢纽:海港城在福州火车东站设置一处一级汽车客运站和大型公交站场,本区均在其服务范围。届时感恩客运站取消。

(二)镇区道路系统规划

1、主干道:三纵三横一环。三纵即:福北线、滨海中路、两港连接线。三横:百福路、古东路、迎宾路(分东西两段)。一环:由新宁路与园区中路等形成。

2、次干道(本区涉及16条):融鹤路、感恩路、董奉路、董奉山路、中街北路、中街南路、中街东路、站前西路、站前东路、华元路、新桥路、青山路、高新北路、高新中路、高新西路、高新南路。

3、支路及乡村道路。

4、广场:设五处,火车东站西广场、东广场、新宁广场、董奉广场和滨海广场。

5、福北线与融鹤路段交叉地带近期整治方案建议:封闭现有融鹤路出入口,在目前西北侧80米处设单向右进入口,在目前入口南侧150左右开辟一个出入口,并进行渠化引导,增设黄灯警示。

八、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一)教育设施

1、提升完善长乐三中,扩大提升现有感恩中学,在古槐新区建设中街中学(为九年一贯制)。现有屿头中学取消,其用地建设作为北部中心小学(屿头小学)新址。古槐至远期全镇人口将达到14万人,按国标《GB50188-2007》,需要再建一至两所中学,考虑到本区南侧已布局三溪中学新校,东侧有滨海中学(新增)。从区域的角度,本区中学教育设施布局较为合理。

2、根据未来人口分布,整合现有小学布局,远期共形成10所小学。

(二)医疗设施

1、近期新建镇区级卫生院,位于新区西北侧,占地约2公顷。

2、远期作为海港城核心区,本区应预留一处分区级综合医院用地,不小于6公顷。

(三)文体设施

1、结合新宁古城风貌区的建设,打造海港城富有文化底蕴的综合文化中心,形成包括影视娱乐、购物休闲于一体。

2、建议现有古槐中街,打造为传统特色文化街。保持现有格局(包括新宁公园、中街礼堂在内)。

3、在现有感恩居住区东侧,中远期建设一个分区级体育公园,占地约15公顷。

(四)其他公共设施布局

1、水厂——依托江田长乐南区水厂。

2、根据电力专项规划,本区及周边也共建一座500KV变电站,一座220KV变电站和4座110KV变电站。

3、保留本区内滨海产业区启动区段的普通消防站用地,中远期新建高新区普通消防站。

4、近期在古槐新镇区建设古槐电信分局,预留用地约0.6公顷。

5、近期在新镇区建设本镇行政中心,建设预留用地约0.3公顷。

(五)商业服务布局

形成“两心、一轴、”。

1、两心

一是结合福州火车东站的建设,逐步打造海港城的综合服务中心,形成交通枢纽与港城中心的有机结合;是未来福州都市区重要的商业、商务、文化娱乐、旅游接待的综合服务中心。并充分利用南洋水网发达的特点,形成水上游线与东站枢纽的互动,打造特色明显的门户区。

另一个是古槐近中期应积极推动新镇中心,是带动古槐近期建设的启动地带,是古槐打造宜居新镇重要服务中心。

2、一轴

建议以福北线为主轴的古槐商住、商务、商贸轴线,争取尽早疏导外移现有福北线的过境交通(特别是货运交通),逐步提升福北线的城镇交通功能。

九、公共绿地系统规划

形成“一屏、三带、六园”

1、一屏:以董奉山和竹田岩为主体,加强生态林地保护与建设,严禁本区内开采山石,移风易俗,从区域角度统筹解决集中殡葬(公墓)的建设。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进行旅游开发。

2、三带:东滨快速路防护林带,山海防护林带和高铁防护林带,东滨及山海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250米。

3、六园:根据服务人口及服务半径及现状基础,远期形成百福公园(现状)、新宁公园、中街公园、感恩公园、洋下公园和站前公园六个镇区级公园。。

4、防护绿带:高铁及高速公路段两侧不小于50米,快速路两侧不小于30米,城市主干道的两侧不小于10米。

十、近期建设与引导

(一)近期建设的总体战略

把握机遇,优化体制

突显优势,融入滨海

设施先行,打造宜居

明确重点,一轴三区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乡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乡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乡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乡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乡镇城乡规划编制情况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织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