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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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测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二)按规定负责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勘察设计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统筹规划和指导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
(三)研究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政策,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标准设计;
(四)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检查、监督和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评定、奖励;
(五)培育和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调解工程勘察设计纠纷,依法查处工程勘察设计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本系统相关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
(二)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国家规定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经商有关专业部门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要求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资质审查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升级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且5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审查;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原资质等级。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仅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擅自超越。第十条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但需经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离退休及辞职、被辞退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人员不得侵害其原所在单位专有技术权益。

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95项)
(一)取消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51项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2.技术贸易机构资格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洽谈会审批
4.体育场所安全合格证明发放、注销、变更
5.体育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6.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超时或通宵营业核准
7.机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开发生产安全技术鉴定
8.外地机动车、驾驶员登记
9.省外、国(境)外承包人进入江苏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10.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
11.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12.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
13.新建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备案
14.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环境工程竣工验收
1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名单备案
16.外地施工企业进江苏准予单项工程投标许可证审批
17.用水单位(户)转供水审批
18.业主委员会成立测绘资质申请中介,业主公约变更测绘资质申请中介,业主委员会章程登记、确认、注销
19.生产、引进工业新化学品毒性登记
20.旅游定点标志牌核发
21.消防产品维修备案证书核发
22.市区星级、涉外宾馆饭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明的发放、注销、变更
23.液化气工程立项前审核
24.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认定
25.省外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购单位在江苏收购文物审批
26.省外文物收藏单位来江苏陈列展览馆藏文物审批
27.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减免审批
28.超出免征范围的单位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
29.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
30.省级外贸发展基金超出使用范围项目审批
31.省级工程研究中心设定审批
32.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创新研制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审批
33.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审核
34.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减免核准
35.粮食风险基金减免审批
36.围垦造地专项资金减免审批
37.地方性标准地名出版物审批
38.太湖流域外建设项目立项前环保预审
39.碘盐分装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40.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
41.公路养路费缴纳的变动手续核准
4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43.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超时或通宵营业审批
44.省属高校、中专校基本建设规划审批
45.机关事业单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事项核准
46.市区亮化、美化工程建设、改造审批
47.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定
48.设立水产种苗监测机构审核
49.水产种苗质量检验员核准
50.省级党政机关超标车辆审批
51.省级机关车辆维修定点企业资格认定
(二)国务院取消我省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4项
1.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2.省权限内不需要中央、省投资和平衡的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4.设立地方性旧货市场审批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审批
6.本地区现场混装炸药车对外有偿服务事项审批
7.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资格审批
8.普通高校、中小学接收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9.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资格审批
10.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在校生、未达服务期的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审核
11.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
12.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1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4.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15.经济民警队伍组建、撤销审批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岗位证书核发
1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
18.多色复印业务经营审批
19.金融单位运钞车、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101免检通行证核发
20.消防产品备案
21.进口、外省消防产品进入江苏销售登记备案
22.多色复印机进口审批
2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4.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25.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备案
26.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27.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
28.公证员资格撤销
29.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
30.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
3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审批
32.使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广告核准
3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35.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审核
36.B级土地估价机构资质认证
37.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
38.探矿权转让评估结果确认
39.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0.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41.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减免审批
42.矿产勘探报告核准
43.矿床工业指标核准
44.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
45.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审核
46.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审核
47.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48.外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隔震减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省审批
49.建设类培训机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审核
50.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
51.在江苏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核
5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审核(注:由注册建筑师代替并设过渡期)
53.二级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核准
54.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及经营网点布局审批
5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56.公有住房出售核准
5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核准(注:改为备案)
5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59.城市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发
60.车辆清洗站设立审批及车辆清洗运营证核发
6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62.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审批
63.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64.省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核准
65.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核准
66.船员培训机构资质核准
67.三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审批
68.省际、市际零担货物运输、货运配载线路审批
69.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
70.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71.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资格审核
72.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审核发放
73.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审核
74.板栗、苇帘、红小豆、蜂蜜、松香、维生素C出口配额测绘资质申请中介,大蒜出口配额(韩国以外市场),对日本桐木、板材、磷片石墨出口配额,对港澳鸡肉、猪肉、牛肉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准
75.托运、邮寄大宗音像制品核准
76.举办地方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
77.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审批
78.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审批
79.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核准
80.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备案
81.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核准
82.非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审批
83.未取得演出证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江苏的演出活动审批
84.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核(部管部分)
85.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审批(省管部分)
86.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备案(市管部分)
87.10KGy以下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核
88.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核准
89.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备案
90.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
91.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9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93.设置广告显示屏核准
9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核
95.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审核
96.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97.Ⅲ类《药包材注册证》核发
98.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立项审批
99.全省军粮供应差价审核
100.全省军粮专供站资格审核
101.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等级认可
102.鱼粉生产许可证审核
10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审批
10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5.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106.介绍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的境内中介机构资格认可
107.旅居香港、澳门特区居民申请回内地定居审批
108.集邮票品展销活动审批
109.国内集邮票品邮购业务审批
110.测绘项目立项审批
111.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制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12.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审核
113.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
114.申报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审核
115.销售多色复印设备审批
116.交通建设工程试验室甲级资质审核
117.船舶电焊工焊工合格证书核发
118.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备案
119.输欧蘑菇罐头原产地证签发
120.国家级重点中等艺术学校评估定级审核
121.数字电视试验技术方案审核
122.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核发
123.渔业船员服务簿核准
124.渔船设计图纸核准
125.渔船修造企业特殊工种资格核准
126.渔船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127.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证书核准
128.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准
129.船用产品检验证明书核准
130.船用产品证书核准
131.船用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132.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核准
133.大中型人防工程及指挥所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决算审批
134.小型、零星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135.变更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权备案
136.人防国有资产转让、变更、报损、报废等审批
137.申办外国入境签证
138.出具出国(境)证明核准
139.签发途经香港、澳门证明核准
140.罪犯因故解回重新审理审批
141.监狱系统对外宣传工作审批
142.监狱系统建立互联网网站审核
143.利用互联网发布有关监狱工作信息审批
144.监狱系统发生案件报道审批
五华区资质代办: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测绘资质申请中介,“负面清单”又缩短测绘资质申请中介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测绘资质申请中介,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测绘资质申请中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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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测绘资质申请中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测绘资质申请中介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取消、调整和保留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取消37件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64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测绘资质申请中介:
^^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项目表
-----------------------------------------------------------------------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规名称 | 备注 |
|--|-------------------|------------------------|---------------------|
|1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设置民族学校、民族 |《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19条第1 | |
| |班的审批 |款 | |
|--|-------------------|------------------------|---------------------|
|2 |市外测绘单位常驻机构测绘资格等级核定 |《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第15条第 2款 | |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0条 | |
|--|-------------------|------------------------|---------------------|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 | |
|--|-------------------|------------------------|---------------------|
|5 |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审批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42条 | |
|--|-------------------|------------------------|---------------------|
|6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初审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44条 | |
|--|-------------------|------------------------|---------------------|
|7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审批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46条 | |
|--|-------------------|------------------------|---------------------|
|8 |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第 1款、 | |
| | |第2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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