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完善测绘市场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结合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按限额规定和管理权限,到规定的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任务包括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与印刷。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比例尺1:2.5万1:1万1:5千1:2千1:1千1:5百面积

 (平方

 公里) 

 100

50

25

8

4

2

(四)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五)编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国界线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及涉外测绘项目;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在我区承担的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地(市)的测绘任务;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十)10KM以上线路测量。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比例尺1:2.5万1:1万1:5千1:2千1:1千1:5百面积

 (平方

 公里) 

 100

25

15

4

2

1

(二)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编制出版、印刷县级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地(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县(市、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测绘范围跨县(市、区)的各种测绘任务。

地(市)尚未设置测绘管理机构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测绘任务,可以不进行登记。第七条 国家计划下达的测绘任务和自治区专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测绘任务,在施测前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将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测绘计划任务抄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登记。第八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测绘任务登记申报表》;

(二)进行航空摄影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任务登记的,应当提交《航空摄影申请计划表》和《编制、印刷、出版地图申报审批表》;

(三)事业性测绘单位从事经营性测绘任务的应提交《测绘资格证书》和《收费许可证》;企业性测绘单位应提交《测绘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测绘任务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测绘任务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颁发《测绘任务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向测绘任务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任务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的;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的;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价格的;

(四)已有近其同等精度测绘成果的;

(五)测绘合同未使用《测绘合同文本》的;

(六)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测绘资质换证截至到什么时候?

需要复审换证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的企业加紧了西藏测绘资质延期公告,正常是11月30号前完成审批。个别有问题的是年底前完成审核。

需要补充人员和编辑资料的,应该都准备的差不多了。选择复审换证模块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将第十七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二、《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等以上测量标志的拆迁,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能力认定,由自治区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四、《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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