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详细资料大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其前身是国家测绘局。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调整后,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变”。

2013年6月15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网站上线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创办时间 :2011年5月23日 机构前身 :国家测绘局(2011年5月23日更名) 官网 ::nasg.gov/ 机构职责,机构设定,内设机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入口网站, 机构职责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套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定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 承担信息、保密、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对外联络等工作; 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 指导、协调测绘新闻宣传工作; 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司主要职责 归口管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和测绘规划工作; 组织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重点测绘项目规划及测绘生产技术更新改造规划; 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画草案和国家测绘局固定资产投资计画; 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负责测绘部门预算、决算管理工作;承担测绘部门 *** 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国土测绘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全国基础测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起草国家基础测绘和国家航摄规划,管理国家基础测绘项目立项工作,组织编制国家基础测绘、国家基础航空摄影及航天遥感影像订购年度计画; 负责国家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管理、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承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 归口负责测绘卫星数据获取的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国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负责局属单位测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测绘立法规划和年度计画,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和立法协调工作; 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 承办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和甲级测绘资质行政许可; 拟订测绘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指导测绘行政执法; 承办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负责测绘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地理信息产业、测绘成果及地图管理的政策; 负责组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套用服务; 承办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全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的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地理信息与地图市场、测绘成果汇交及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指导测绘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承办地图编制及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等管理工作,核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负责地图统一监管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拟订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立项提出意见; 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地图审核及编制中国小教学地图的审批。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主要职责 研究拟订测绘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测绘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项目及测绘科技成果推广套用;拟订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管理全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 拟订测绘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计画和对外合作交流协定,组织管理对外双边合作项目,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事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七、人事司主要职责 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干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承担社团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工作。 八、 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室)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和测绘文化建设的有关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协助做好统战、侨务工作;承办上级党的机关和局党组、党组纪检组交办的事项。 九、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拟订实施办法。 2、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档案和参加政治活动。协助离退休党支部开展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工作。 4、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外出考察。 5、承担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7、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8、具体承担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登记、信息统计工作。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国地图出版社 测绘出版社 中华地图学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上海地图制印管理处)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卫星测绘套用中心 中国测绘宣传中心(中国测绘报社)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服务中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北戴河休养院 领导干部 库热西·买合苏提:党组书记、局长 王春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李维森: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超智:党组成员、副局长 闵宜仁: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贤成: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李朋德:副局长 李志刚:总工程师 入口网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网站是原国家测绘局入口网站的升级版。网站自1999年建成开通以来,已成为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政务信息、宣传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视窗,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连续多年在全国 *** 网站绩效评估中取得好成绩。此次网站升级改版以增强 *** 网站的综合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依托功能较强的技术平台,采用网站群技术架构,进一步突出政务信息公开、线上办事、公众参与、特色服务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宣传五大功能,对网站的功能分区、栏目设定、服务内容和表现形式等都做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通知|新资质标准出台,资质改革将设1年过渡期

新资质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台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修订工作。

改革将做好新旧政策过渡衔接,设置1年的新旧资质过渡期,并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减轻企业换证负担,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类,每大类下设若干类别和等级,共计593项,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水利、通信等领域。目前,共有建设工程企业13.6万家,从业人员6000余万人。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一、住建部:《改革方案》六方面举措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

11月11日,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扩大消费和有效投资创造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从六个方面落实上述要求:

1、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将现有593项资质类别、等级压减至245项,压减幅度为59%。

2、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精简审批条件,放宽资金、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要求。

3、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开展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

4、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

5、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大审批后动态监管力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6、完善招投标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调整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选择企业,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资质审批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二、住建部:改革力度大 协同性好 企业获得感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1、是改革力度更大。将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数量压减至245项,幅度达到59%,远远超过了最初确定的压缩1/3的目标。大幅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

2、是协同性更好。统筹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4类资质的具体情况,制定改革措施,既兼顾了4类资质的各自特点,又统筹谋划,在资质名称、类别、等级等方面力求统一。下一步,将整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管理规定,并在修订资质标准时做好相互衔接。

3、是企业获得感更强。大幅精简审批条件,适当放宽有关指标的要求。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更有利于企业便利化申报,为企业提供方便。将所有的资质等级原则上都压减为甲乙两级,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的范围,对中小企业是非常大的利好,有利于企业孵化和成长。

三、住建部:一手抓简政放权 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简政放权,大幅压减企业类别和等级;一手抓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特别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有五项举措:

1、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对经核查认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要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证书。

2、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频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是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是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资质升级、业务承揽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5、是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明确注册人员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职业资格人员必须与岗位挂钩,要终身问责,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四、测绘资质改革有四大举措

自然资源部从组建伊始就对深化测绘领域改革提出要求、进行部署,多次研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测绘资质改革的方案,方案主要解决测绘资质的类别等级过多过细、部分条件设置与新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不够等三方面问题。主要有四方面举措:

1、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我们将测绘资质由4个等级压减为2个等级。类别由55项压减到10项。改革之后,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压减幅度达到85.5%。

2、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保留在自然资源部审批外,其余的9项甲级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到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3、合理降低准入门槛。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属性,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装备的考核要求。

4、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压减6项证明材料,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测绘资质的电子证书。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给予市场主体一年的过渡期,在人员认定方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和尽快落地见效。

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直接干预

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当前的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活力。

1、是有利于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改革方案将测绘资质类别等级总数由138项压减到20项,大幅减少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具体经济活动的干预,测绘单位不需要因为提升资质等级、变更专业范围一次次申请。

2、是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改革方案突出测绘资质的专业性,取消了没有法定依据的前置考核条件,取消对单位办公场所、无人机操控技术人员等考核条件,降低非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常用贵重设备的考核要求。这些举措一方面减轻测绘单位市场准入的负担,另一方面催生新的市场主体,增加就业。

3、是有利于优化服务。改革方案明确下放除电子导航地图制作以外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更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甲级资质申请,更有利于地方自然资源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甲级测绘单位,大幅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实行“不见面”审批,大力推行电子证书,让数据“多跑路”、申请单位“少跑腿”,打破测绘单位办事的时间和地域限制,大幅度降低办事成本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

改革方案坚持简政不简责,放权不放任,通过明确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明确规定“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强化测绘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监管职责等改革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方案明确了下放大部分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属地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动性,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部从以往的行政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加强对地方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更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测绘行业信用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测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所谓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一是超越等级,即低等级的资质单位承揽需要较高等级资质单位才能承揽的测绘业务,二是超越范围,即测绘单位承揽资质证书没有载明的测绘业务。不同的测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的状况、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一,其所能承担的测绘业务能力有高低之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测绘单位许可不同的业务范围及相应等级的资质,必须明确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了加强测绘管理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条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维护与更新不保留测绘资质的说明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省级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普通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市、州、地基础测绘、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加密、复测、保管与维护;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普通地图(集、册);

(五)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更新。城市规划区的更新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最长不超过10年。第九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条 用于民用测绘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建立省内地理信息系统,实施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并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保障数据资料的安全。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但国家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外。第三章 测绘市场第十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并取得测绘执业证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