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而由广州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律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区的村庄布点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1、因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及市政设施的线位、部分技术参数及沿线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的。

2、非重要地区用地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3、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下列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当地主要报刊或者本部门网站上进行批前公示:

1、审定涉及城市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2、修改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3、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4、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

5、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第五条 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十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以下简称规划成果)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三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第十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 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政府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政府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城市建设专案审批流程?

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形态。我给大家整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了关于,希望你们喜欢!

一、办理《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目、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文 专案建议书批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5、建设专案位置图;

6、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7、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8、工厂易地改造的,必须有市 *** 的批准档案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申请、调整或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置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惜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总平面意向规划图:

5、我局历次建设用地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6、我局历次有关规划建设的批覆档案及附图原规划条件失效的应提交影印件;

7、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8、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或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函。

三、新征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一划拨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已取得的《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影印件;

4、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5、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覆档案或核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

7、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8、《建设专案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9、建设专案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三类工业专案及有污染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意见;

10、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居住小区、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专案,应提交交通规划部门的评估意见;

二出让用地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一式三份;

4、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备案档案影印件;

5、成交确认书;

6、土地出让合同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

8、企事业单位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程式码证影印件;

四、调整建设用地性质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其他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的批覆档案:

5、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6、建设专案的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本年度有效的计划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的批覆意见;

7、拟调整的用地性质编制的总平面意向规划图反映拟用地范围的界限及拐点座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

五、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规划设计条件含历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7、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总平面方案图一式两份;

10、规划说明书一式一份;

11、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2、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期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延期的档案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用地档案;

5、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档案影印件;

6、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7、历次总平面规划方案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规划说明书和规划设计图一式四份;

10、电子磁碟报批档案;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影印件;

1已取得的规划设计条件;

2已取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历次调整批准档案及附图;

4、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5、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6、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图纸盖资质章可视为提供或单项建筑设计资质许可档案;

7、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8、根据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新调整建设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档案及附图影印件;

10、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建筑工程单体模型或效果图。

八、申请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3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5、已取得的历次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批覆档案;

6、本年度有效建设专案批准、核准或备案档案影印件;

7、城市规划部门历次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绘制在1/500或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9、建筑施工图式两份;

10、《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记录册》一式两份;

11、己取得的初步设计的有关审查意见。

九、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 1/1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圈四至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批准档案影印件;

5、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覆档案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6、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管线综合规划审批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40个工作日

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专案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

3、规划说明书;

4、规划设计资质档案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己提交;

5、1/500—1/1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6、绘有规划道路的1/500—1/1000西安市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

7、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意见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影印件;

8、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专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档案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9、电子磁碟报批档案具体档案格式及实施日期另行公布。

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立案资料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批覆期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表

2、申请函说明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

3、《西安市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西安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各一册;

4、工程竣工图一式两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影印件;

城市建设专案包括什么

城市建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以规划为依据,通过建设工程对城市人居环境进行改造,对城市系统内各物质设施进行建设,城市建设的内容包括城市系统内各个物质设施的实物行态,是为管理城市创造良好条件的基础性、阶段性工作,是过程性和周期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经济工作。城市经过规划、建设后投入执行并发挥功能,提供服务,真正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障市民正常生活,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城市建设是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最终服务于城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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