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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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中的“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2.第十七条中的“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3.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4.第五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对《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第二款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2.第十一条中增加:“(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3.第十八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4.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劳动”修改为“安监”。

5.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对《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由公民投资设立或者由公民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私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除外。”

3.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或者擅自复印”。

4.第四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二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电信”。

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以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款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第三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电信”。

3.第二十八条中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修改为“《城市排水许可证》”。

4.第五十二条中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第五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对《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第四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去第五十四条。九、对《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1:1万比例尺地形图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19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是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无测绘资质证书处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无测绘资质证书处罚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无测绘资质证书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