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第三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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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3、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5、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