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资质审批需要走什么流程?
市政施工企业申办资质按以下程序办理:1、企业提交新建或升级的可行性报告,局领导根据省的建筑类企业宏观发展控制要求,结合本市的市场容量及建筑企业布局情况对申请企业的可研报告是否可行予以告知。2、对决定受理的,承办人员详细交代填写事项与提交资料的要求。3、企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所报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审查完毕后及时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网上公示。4、实地考察。5、股长审查签署意见。6、报局领导签批。7、报省建设厅审批。8、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9、每双月1日到10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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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详解
【导读】消防其实贯穿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消防安全对大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消防企业而言,要求愈加严格,想要从事消防相关的施工建造,就需求有相应的消防资质,小编今天就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办理流程给大家进行详细说明。
1.确认资质等级
消防施工企业可根据本身的实践需求,挑选消防资质署理或许消防资质晋级,参加消防工程施工建造。由于请求的资质等级不同,需求满意的标准要求也不同。因此,在资质署理之前,企业需求确认其想要请求的消防资质等级。
2.挑选一家资质代办公司
资质署理公司的挑选直接关系到署理资质证书的成果,一个老练、专业的署理公司能够有满足的精力高效、快速地完结消防资质署理作业。此外,在挑选资质署理组织时,资质署理费也是企业需求关注的一个方面。
3.了解资质代办流程
在消防资质署理过程中,公司需求随时与资质署理署理组织沟通,以便了解资质署理组织的最新处理进展。此外,了解资质署理公司的处理流程也便于两边及时处理一些问题。例如,在招聘人员时,公司有必要与署理组织沟通,并决定是否为企业人员购买社保等。
4.完结消防资质请求
消防设施工程资质请求需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提交资质请求后,由建造主管部门审阅并确认最终审阅成果。
5.取得建筑资质证书
消防资质审批通过后,署理公司将通知建筑企业领取消防资质证书,或协助取得资质证书。最后,施工企业取得消防设施资质,可以参加相应消防工程的承揽。
资质就相当于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企业取得消防资质证书才可以参加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的承揽,假如企业想从事更大规模的消防设施工程建造也可进行消防资质晋级,更高级别的资质有利于接受更大的项目。
关于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办理流程详解,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资质处理的相关注意事项很多,企业也可以挑选资质署理这样的方法,最好不要购买或许借用资质,可能会有很大的危险,在处理资质之前最好就先做好准备作业,争取一次性办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地质灾害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灾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亿元。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第394号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学术上地质灾害的定义较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4种。一是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二是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四是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变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灾地质作用和发生处所进行划分,常见地质灾害共有12类、48种,它们是:①地壳活动灾害,如地震、火山、断层错动等;②斜坡岩土体运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变形灾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开裂等;④矿山和地下工程灾害,如煤层自燃、洞井塌方、冒顶等;⑤城市地质灾害,如建筑地基和基坑变形、垃圾堆积等;⑥河、湖、水库灾害,如塌岸、淤积等;⑦海岸带灾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质灾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岩土灾害,如黄土湿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灾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学异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灾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层疏干。国外对地质灾害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其英文表达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国的地质灾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从我国目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灾害的主要危害,将地质灾害定义为《条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学和实际的。因此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我国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地貌起伏变化大,由地丘陵占国土面积的65%,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达90%;季风气候造成降雨在空间时间上分布不均。特别是近年来,气候异常,加之人类不合理的工程活动,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最为频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围占国土面积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区最为严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巨大。
据统计,当前地质灾害已成为造成我国人员伤亡的主要灾害。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有逐年增加的趋势(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经济损失年均高达上百亿元。
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历来十分关注。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继续做好三峡库区等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朱镕基同志于2001年7月在三峡移民对口支援会议上指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绝不可以掉以轻心。加强对崩滑体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刻不容缓,必须在水库蓄水前抓紧治理”,并决定从三峡建设资金中拿出40亿元用2年的时间,在2003年水库蓄水前治理三峡库区的地质灾害。目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阶段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同时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也已经进入实施阶段,库区175米水位线的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正在编制。温家宝同志也多次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过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归县千家坪发生滑坡后,曾培炎副总理亲赴滑坡现场,看望灾区干部群众,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监测,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针对2003年四川、贵州等地发生的灾害,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发出《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测报工作;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编制预案,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加强调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几年来,国务院领导每年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给国土资源部的批示达20余件,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
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后,始终将地质灾害防治作为部的工作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了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仅在国土资源大调查中部署开展的受地质灾害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就已查出4万余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每年汛期,国土资源部都组织专家分赴地质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群测群防网络、监测预警和防灾救灾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规划、监测、预报和防御工作,是实现地质工作根本转变,使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与地方经济相结合的具体表现。据统计,1998年以来,由于各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成功预测、预报地质灾害,至少避免了数万人的伤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粮食局所在地出现滑坡活动征兆,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即刻带领专业技术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果断作出在10月2日20时前将所有人员及贵重财产全部撤离危险区的决定。由于报警及时,决策果断,措施得当,行动迅速,在10月3日滑坡发生时成功地避免了15户50余人的伤亡。200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组织实施新源、巩留两县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共发现地质灾害点600余处,建议搬迁居民320户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统一规划,各自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复工作的同时留下大量空白区,造成人力、财力的严重浪费;二是不少部门、单位及个人,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在生产活动、工程建设时不采取地质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了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责权、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够明确。四是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反应能力不足,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严重缺乏,许多措施强制性不够,不能落到实处。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为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从几年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颁发实施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表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明确政府、单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所以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成为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保障在国土开发、资源开发、工农业建设等经济活动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质环境,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内部规律,地质过程也不例外。地质灾害也是地球表层不断平衡的结果,我们不可能对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灾害体进行治理,这样做也不符合经济规律,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灾害点多面广,避让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条例确定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由于地质灾害规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损失也千差万别,所以本《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在总则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级,这是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近10年来的统计表明,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50%以上。实践证明,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确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避免人为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制度。为从源头上杜绝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起草经过
1999年3月《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出台后,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和部分院士对出台《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了座谈。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国务院领导多次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条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案编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群测群防制度等进行了专门调研、座谈和讨论。2001年12月,我部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002年4月,我部又将《条例》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002~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与我部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并到地质灾害较为严重的湖北、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市)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条例》起草过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区、市)意见说明如下:
(一)有关部委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国土资厅函〔2001〕376号文征求了上述部委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9个部委均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国家经贸委和铁道部没有意见,其他7个部委共提出27条意见。大部分意见已吸纳到《条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见考虑到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等原因暂未采纳,现予以说明:
1.有关分部门管理问题
提出此类意见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环保局以及其他产业部门没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职能;二是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其主体不是各部门,而是工程建设单位,所以本《条例》中明确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环保等部门。
2.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维护问题
国家计委的意见是:已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我们认为,由自然产生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竣工后的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也应该由政府负责;但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施管理和维护必须由治理责任者负责,这既可以督促责任者在进行治理时能保证工程质量,有长期打算,又是责任者责任履行的继续,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也多采取此种做法。
3.有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问题
建设部意见是: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单位,即可以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建设部是依据《建筑法》提出这一意见的,但其《建筑法》是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地质灾害防治不属于建筑活动,是以地质工程学为基础的活动,因此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不能替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单位证书。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国土资厅函〔2002〕99号文向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征求了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31个省(区、市)全部反馈了意见,其中25个省(区、市)共提出原则性意见19条,具体意见31条,以及部分文字意见,其余6个省(市)没有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责问题
浙江、河南、广东省提出了此类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稿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们认为无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强调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的表述。
2.关于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的规定
上海、江西、重庆、新疆、云南省(区、市)提出了此类问题。由于在《条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对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作了原则规定,为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规定保持一致,有关监测机构、监测管理办法、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和运用以及经费、设施、标志等具体操作性内容,建议在相关配套办法或规范中再进行具体规定。
3.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问题
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广西、重庆、陕西省(区、市)提出了扩大评估范围和评估项目的意见。但通过总结多年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证明和执行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的情况,为了既保证建设工程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影响,又可以使处于地质灾害威胁相对较少地区的工程建设减少成本,我们认为对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控制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
4.关于“抢险救灾”问题
江西、重庆、广东省(市)提出增加“抢险救灾”的有关内容。我们认为按国务院职能分工,属民政部的职责范围,故本《条例》不增加此部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规划和调查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为防治地质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基本依据。我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已开展多年。如原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在1990年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并予以实施,对指导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积极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也编制了专业规划或地方规划,亦取得相当实效。2001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在根据纲要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部分省已完成并通过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所以本《条例》设规划专章,确认这一制度,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质灾害现状调查和险情巡查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安排的地质大调查中已安排了地质灾害较严重和受其威胁较严重的40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这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群测群防奠定了基础,因此本《条例》对这些均作出了专条规定。
(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与群测群防制度
通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据规划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方案,重点是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特别是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好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对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员疏散的避灾防范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
为防止新的地质灾害的产生,预防、减少、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及损失,本《条例》规定了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采矿、土地开垦、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和活动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和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以及拟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提出避让、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本《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中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所需的资金、材料、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地质灾害治理责任
为明确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本《条例》区别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明确规定实行引发者负担原则。凡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这一原则承担治理责任,包括减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的责任,为避灾而采取的人员疏散、迁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费用的负担责任,赔偿其引发或加重的地质灾害所造成损失的责任,灾后整治、建设的责任,以及区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等。
对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治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治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也符合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财政。为保证治理所应达到的效果,本《条例》规定地质灾害的治理,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符合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设施竣工必须经过验收。
总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公布实施是以我国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政府、单位和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一定能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申请测绘资质的详细流程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界线与权籍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一、企业找测绘资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二、测绘资质代办大致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提出测绘资质申请。
2、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3、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4、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申报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如下: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学历证书、身份证;
5.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6.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7.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8.单位住所证明;
9.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10.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客户资质延期申请第一次有以下哪个部门审批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以5年为一个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只要是资质证书相对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企业是可以合法竞标承接的。建筑公司办理资质延续一定要提前三个月办理延续手续,办理资质延续的手续和流程几乎跟原来申请资质证书一样,人员配置、业绩以及公司资产等都要达到现有的建筑资质办理标准。办理资质延续成功后,建筑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从批准建筑公司延续的那天算起,延期也是五年。建筑公司如果没能在有效期之内申请延续的话,建筑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建筑公司需要重新开始申请办理建筑资质,从最低等级的资质开始申请,申请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相关建筑工程项目工作。建筑公司需要在住建厅官方网站上进行申请办理资质延续,自行打印受理凭证,住建厅审批后发出通告,建筑公司就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领取延续后的资质证书。
资质延期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了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提供此证)。
2、人员证明
(1)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5)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表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初次申办的表格一样,只是在填写时,需要选择延续)
4、其他资料
(1)有厂房要求的,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3)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资质延期申请流程:
1、原由省建设厅许可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延期的意见。
2、其余由省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上报,省建设厅给出延期意见。
3、中央、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延期,直接报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
、登录建筑资质审批系统,选择资质延续,点击添加申请事项;
建筑资质过期了,应该怎么处理?
1.建筑资质证书在有
在行政审批系统实验中进行并联审批事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请简单阐明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行政审批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县行政许可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建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县委政府大胆改革行政审批运行管理机制,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时限、程序进行了多次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得到进一步优化和简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环境逐步改善。(一)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程序明确在推进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中,县政府明确行政了行政审批的项目管理程序。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取消,及时文件、政府公众信息网、行政审批网站进行公示,相关行政机关不再审批;对新开办的审批业务,严格审查把关,由行政审批管理和法制部门审查,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研究后实施,部门不得随意增加审批项目。经过清理规范,目前,全县行政审批项目由2004年的416项变为348项。其中属行政许可 310项,属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38项。(二)行政审批运行程序机制较完善一是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流程化。全县39个部门、单位进入大厅集中办公,设办事窗口17个,其中常驻窗口16个、综合窗口1个(受理23个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大厅推行“一次告知制”、“单轨制”、“双章制”等办件管理制度,实行“六件制”、流程式、网络化办件。行政相对人到大厅办事,一般到咨询窗口进行咨询,到办事窗口申请,办事窗口一次性告知并审查材料、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当场告知,材料齐备给予受理,能即办的当场办结,需多个科室联办理的,按程序办理。二是部门行政审批机制相对集中化。去年,全县创新审批机制,对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职能进行合理归并,相对集中部门行政许可权,12个部门单独设立许可科,科室人员整体进驻大厅集中办公,负责受理和办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业务;20个部门挂牌设立许可科。未整体进驻大厅的部门,由大厅综合窗口接件,部门许可科办理。三是窗口行政审批“授权”明晰化。建立三级授权委托书制度,实行重大项目主要领导或集体决策审批、重要项目分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行政许可科审批。三级授权后,工商部门推行一审一核,企业预核名、注册十分简便。环保、卫生、林业、质监等部门充分授权许可科,所有办件由窗口人员直接出现场、直接办件。国土农房建设、交通运管、房管部门初审复审、财政契税整体进入大厅,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行政审批大厅办事窗口或行政许可科直接审批的项目达到101项,直接审批率为29%。四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并联”化。重点是对涉及外来投资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审批事项,县管委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审会办”,实行告知承诺、缺席默认、超时默认、特事特办、先批后办。这些做法,大幅度减化了部门审批程序,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在全市处于靠前位置。(三)行政审批办事程序较为规范全县重点对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核准、登记、备案项目,规范了办事程序。一是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做到每个审批事项目的前置,都有法规依据。共简化部门办事程序41项,现行行政审批时限4639天,比法定时限压缩2691天。二是普遍设立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置放于办事窗口,并通过行政审批网站对审批项目、程序、材料、时限、收费、依据、结果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示范文本等实行了“九公开”。三是认真实施了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全县对基本建设、新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企业登记、生产性企业改扩建、采矿权审批、房屋交易、公积金贷款等12项重大审批程序实施流程进行再造,明晰办事环节,统一公示,为群众提供了办事方便。通过流程再造,县国土局将原资产、耕保、土地利用、规划等4个科室,合并为两个科;建委试行三段式审批,审批环节由14项减为13项(工程质监安监合并审批),前置由88项减为60项,审批时限126个工作日,减为42天,办事程序大幅度简化。(四)行政审批内部程序相对明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县行政许可管委会对行政审批项目内部流转提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涉及部门两个以上科室或多个部门的审批应当制定流程图等“九个应当”要求,目前,16个有常设办事窗口的部门建立了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明确行政审批申请、告知、接件、受理、审查、签批、制证、盖章、监管、评价、公示、送达等具体要求;制作《行政审批工作手册》,明确办事窗口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工作人员任职要求、行政审批目录、办理科室及授权委托审批目录、工作流程图、服务承诺及准则等内容,规范行政审批受理方式、审查方式、签批方式、盖章方式、送达方式,使部门行政审批程序较为明晰化。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政审批运行程序有待强化从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行政审批相对集中不够。一方面,行政审批窗口向大厅集中不够。一些部门没有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有的是以多种借口,进入后撤出了行政审批大厅或者由原来的常设窗口变为综合窗口。如国税局以使用市上信息网系统为由撤出了行政审批大厅,给外来投资者带来不便;水电、农业由常设窗口改为综合窗口。另一方面,一些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不够,行政许可科“有名无实”。特别是有关立项、规划、用地等与基本建设投资、外来投资密切相关的部门,没能进一步整合行政审批职能,使设在大厅的办事窗口审批权限十分有限。县计委部门对民间投资的备案项目,办事窗口尚不能完全授权审批。县建委基本建设、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新征用地等有关科室整合不够,办事环节多,程序复杂。三是授权审批率低。各部门授权大厅许可科直接审批项目不到全部项目的30%,一些窗口仍然存在“空转”问题。四是赋予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协调职能力度不强,推行“联审会办”效果缺乏制度保障。(二)基本建设行政审批程序有待简化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审批程序除备案项目外,一般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用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和竣工验收等若干审查阶段,各个阶段又分成若干个审批环节。其中属审批项目的,要涉及计委、国土、建委、环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气象、旅游等10个部门,需经过项目报建,办理选址意见书、土地征用、地质勘察、环境影响审批、消防审批、防雷审查等36个申报程序或办事环节,并涉及地灾评估、地质测绘、地价评估、施工图审查、建设交易、防雷中心、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房屋评估、房屋测绘、房产交易等12个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核准项目的,一般包括申请、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环节。且审批与收费衔接,谁审批、谁收费,使收费成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十分复杂。(三)部门内部门审批程序复杂存在主要问题是:有的部门内部科室未整合,审批职能未能向行政许可科学相对集中;有的没有认真制定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有的中介组织没有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加上谁审批、谁收费,部门服务质量不高,以致群众“办事难”的问题没能有效解决。如在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方面,一般要经过办理“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13个阶段,每个阶段涉及2至5个程序,3至12个申报材料,共涉及6个办理科室、4个中介、事业组织,73项程序,需盖章60至70个。如在新征用土地领域审批方面,一般要以经过申请、耕保科现场踏勘、进入预审(土地利用规划、地灾评估报告、矿产压覆、拟用地面积测绘)、预办(一表一书四方案、初步设计批复、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其它涉及环保、消防等资料)、县政府向市政府上报审批、统征办征地、安置补偿,再进行划拨、出让或招、拍、挂等17个环节,共涉及7个科室、6个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70个程序,需提交90份相关资料,如果加上科长、局长审核签字等环节,办事环节就更多。三、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的对策措施改革行政审批程序,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市的前列,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解决群众“办事难”,必须以解放思想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主线,以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加大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审批程序改革力度,从而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新的行政审批秩序。(一)解放思想,创新行政审批大厅管理行政审批大厅顺应行政审批改革而生。要从根本上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就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创新行政审批大厅建设和管理。需要我们解放思想,发扬“敢想敢干、实干快干”的武隆精神,大胆借鉴江浙经验,进行思维创新、实践创新。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156号)文件精神和《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建议县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创新建立协调型、部分实体型相结合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明确大厅为县级行政机构,设立管理、协调、审批、监督四个工作部门,对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充分的协调权和经常性、一般性项目的直接审批权,使大厅真正成为全市、全国首屈一指的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国税、农业、水电、人事等部门在大厅增设常设窗口;建委规划、国土土地利用科与行政许可科等要进一步整合审批职能,进驻大厅窗口,强化审批职能。(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结合武隆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并联审批、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市县乡镇三级行联动、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建议县委政府整合相关职能部门资源,开发网上协同办公系统,并统一建立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网站,并最终实现县乡村行政审批联网,实现网预受理、审批服务,逐步推行网上并联审批。鼓励涉及行政许可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在大厅设立服务点,方便群众办事。(三)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审批程序改革力度在投资项目领域,要认真制定实施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经济安全、资源环境、整体布局等方面进行核准,其他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非政府投资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实行备案制,并依法为其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在建设用地领域,对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取得用地的项目,一律实行“招拍挂”;对不宜实行“招拍挂”,需市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要进一步明晰、简化新征建设用地、经营性土地出让、非经营性土地划拨内部办理程序,严格用地政策和审批时限。在建设规划领域,要区别规划区、非规划区项目,简化对非规划区、一般项目的审批。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领域,要根据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武隆实际,尽快推行建设领域“五大环节有限并联(合并)审批”改革,合并内容相近、重复设置的审批环节。 (四)完善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审会办制度。规范县政府或县行政许可管理委员会联审会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联审会办、部门牵头联审会办程序及制度。对联合会办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难点问题,由县政府召开联审会议研究解决;一般性行政审批、或县委政府交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召开联审会议;需两个以上科室审批的事项,由部门并联办件。联审会办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二是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重点是对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需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明确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门均协办。其中,立项阶段由县计委牵头,规划选址、规划审批阶段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施工阶段由县建委牵头;征用建设用地阶段由县国土部门牵头。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各协审部门对牵头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完善联合踏察制度。建设项目需要组织两个以上部门现场踏察的事项,由县行政服务大厅组织各相关部门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许各部门多头、分散踏察。各部门要及时参加联合踏察,并在踏察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牵头部门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否则,即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是积极落实《武隆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发[2006]5号)文件,对重大项目实施特事特办,对不涉及安全、不违反国家大的政策法规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先审批后办手续。五是大力实施授权委托审批制度。要通过建立授权委托审批制度,县级部门的所有审批过程原则上都在大厅内进行,部门每个审批项目需签批的分管领导原则上只能为一个、内部签批科室不得多于两个。(五)着力简化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各部门要认真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规程,进行行政审批内部门办事流程再造。彻底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它服务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申报资料、前置条件、收费依据及标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的,一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精简各类专业技术审查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完全脱钩,不再承担或变相承担有关专业设计图技术性审查工作。要对办理时间过长的项目,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要清理收费项目,改革收缴方式。由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投资领域、投资地点、土地使用的不同类型,由县政府综合测算收费标准,制定收费分配方案,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个窗口”一次性代收各种费用;对工业园区项目免收、减收、缓收相关行政事业费用;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清理取缔;对一般性行政审批,一律取消收费,确保部门简化办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