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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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城市空间基准,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八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地产开发必要的文件么?如果地产企业自己做一级开发,修规由谁来编制?
是必要的的,因为修规直接对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并为下一层次的设计作出依据;如果地产企业自己做一级开发,则由地产商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成本的话地产商一般都是做居住区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行政系统: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部门拥有以下职权,应履行以下职责:行政决策权,如核发一书两证;行政决定权,依法处理权和对未明确规定事项的规定权、行政执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百度百科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哪个主管部门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组织主管部门编制。城乡建设一体化是新一轮创业的要求,是党中央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战略决策的有效实现形式之一。
城市规划布局归哪个部门管
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的是建设厅,北京是规划委,上海是规土局。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布局,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和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城乡规划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或者规划条件。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制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或者城市展示馆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的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内容与批准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不符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