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对委托下放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逐一明确委托权限及责任,制定监管制度措施,及时跟进监管。要加强对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对委托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按规定时限向市级委托部门(单位)报备事项审批和运行情况,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县级被委托部门(单位)要与市级委托部门(单位)共同承担监管责任。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分别将制定的监管制度和衔接落实方案报市政府审改办(电话:6789329)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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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烟台市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
烟台市市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部 门事项名称下放形式备 注1市编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委托下放 2市国土资源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委托下放 3市国土资源局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委托下放 4市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审批委托下放 5市国土资源局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委托下放 6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查委托下放 7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委托下放 8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委托下放 9市国土资源局关闭矿山审批委托下放 10市国土资源局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审查委托下放 11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委托下放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包括芝罘区、莱山区)。12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委托下放将主要表现地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地图审核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3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委托下放除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外,其余权限均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4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委托下放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包括芝罘区、莱山区)。1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委托下放 16市教育局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委托下放 17市教育局校车使用审查委托下放 18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委托下放 19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 20市民政局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委托下放 21市民政局建设公墓审核委托下放 22市民政局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委托下放 23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委托下放 24市司法局律师执业审查委托下放 25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审查委托下放 26市司法局公证员执业审查委托下放 27市司法局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委托下放 28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核发、延续和变更审查委托下放 2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委托下放 3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委托下放 3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委托下放 3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委托下放 33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34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35市规划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36市规划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委托下放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下放至同级规划分局办理。3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委托下放 3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四级)审批委托下放 3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托下放 4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除市级财政投资、市级负责测算并出让或划拨土地上建设项目外,其余权限均下放至芝罘区、莱山区住建主管部门。4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委托下放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手续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预售合同备案、网签和预售资金管理下放至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住建主管部门。42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委托下放 43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委托下放待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后,逐步下放到位。44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委托下放待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后,逐步下放到位。45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委托下放待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后,逐步下放到位。46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委托下放待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后,逐步下放到位。47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委托下放将县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48市公路局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委托下放 49市公路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委托下放 50市公路局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委托下放将下列权限下放至县级公路主管部门:1.县(市、区、管委)、镇(乡、街道办)招商引资项目、行政村、企业及其他需在公路单侧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且道口路面宽度8米以下(含8米)的;2.电(光)缆、弱电、自来水、供暖管线以钻方式定向穿越,且钻孔最大外径小于40cm(含40cm)的;3.跨越普通干线公路架设10KV以下(不含10KV)高压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用地垂直距离大于塔(杆)高的;4.在普通干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光)缆、弱电、自来水、供暖、雨水、污水管线的。51市公路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委托下放将下列权限下放至县级公路主管部门:1.单面版面面积小于30㎡(含30㎡),景区为2A以上(含2A)景区的旅游指路标志;原则上可在旅游景区所在地进出道路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最近交叉口处设置;2.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统一规划、设计的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等公益性标志(设施),且设置在公路边沟之外的;3.临时性施工围挡类非公路标志。52市安监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委托下放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权限和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含饰面石材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安监主管部门。53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除构成重大危险源(油库)、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两种类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权限外,其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权限均下放至县级安监主管部门。54市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定委托下放 55市商务局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委托下放 56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委托下放 57市畜牧兽医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委托下放 58市畜牧兽医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委托下放 59市公安局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审批委托下放除跨区、跨大队的审批权限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公安部门(芝罘、莱山、高新区相关业务由市交警支队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大队负责审批)。60市公安局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许可委托下放除跨区、跨大队的审批权限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公安部门(芝罘、莱山、高新区相关业务由市交警支队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大队负责审批)。61市公安局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工程建设审批委托下放除跨区、跨大队的审批权限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公安部门(芝罘、莱山、高新区相关业务由市交警支队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大队负责审批)。62市公安局校车驾驶资格认定委托下放下放至县级公安部门(不包括芝罘区)。63市公安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委托下放 64市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65市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66市公安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委托下放 67市公安局保安员证核发委托下放 68市公安局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审核)委托下放 69市公安局保安服务(含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设立审核委托下放 70市公安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核委托下放 71市公安局射击竞技体育枪支(弹药)携运许可委托下放 72市公安局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委托下放 73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委托下放 74市地税局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委托下放 75市地税局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委托下放 76市盐务局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77市水利局取水许可委托下放除跨县市区的审批项目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水利主管部门。78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委托下放除跨县市区的审批项目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水利主管部门。79市水利局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委托下放除跨县市区的审批项目外,其余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县级水利主管部门。80市水利局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委托下放 81市水利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委托下放 82市水利局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委托下放 83市水利局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委托下放 84市水利局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委托下放 85市水利局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委托下放 86市水利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委托下放 87市水利局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委托下放 88市水利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委托下放 89市水利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委托下放 90市农业局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委托下放 91市农业局农村大型沼气工程设计方案核准委托下放 92市林业局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委托下放 93市林业局国家和省非重点陆生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94市林业局省内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委托下放 95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委托下放 96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委托下放 97市海洋与渔业局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和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审批委托下放 98市海洋与渔业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99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委托下放 100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内渔船检验证书核发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1市海洋与渔业局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2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登记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3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审核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4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5市海洋与渔业局三级渔业职务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下放下放至芝罘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6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及使用权变更、续期、注销和改变用途审核委托下放县级开放性项目用海审批权限下放至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高新区、烟台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7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委托下放将县市区审批海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下放至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108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委托下放 109市环保局入海排污口位置选择审批委托下放 110市环保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委托下放 111市环保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112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下放 113市外事侨务办华侨回国定居条件审批委托下放 114市工商局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下放 115市工商局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下放 116市工商局广告发布登记委托下放 117市质监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委托下放 118市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委托下放 119市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委托下放 120市地震局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委托下放 121市卫生计生委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委托下放 122市卫生计生委设置医疗机构审批委托下放 123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委托下放 124市卫生计生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委托下放 125市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委托下放 126市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委托下放 127市卫生计生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委托下放 128市卫生计生委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委托下放 129市卫生计生委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委托下放 130市卫生计生委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委托下放 131市卫生计生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委托下放 132市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委托下放 133市人防办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委托下放 134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委托下放 135市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委托下放 136市人防办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委托下放 137市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委托下放 138市人防办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委托下放 139市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公示审批委托下放 14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业药师注册委托下放 14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委托下放 14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委托下放 14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委托下放 14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委托下放 14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委托下放 14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委托下放 14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委托下放 14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委托下放 149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委托下放 15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委托下放 15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售前审核委托下放 15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审批(审核)委托下放 15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委托下放 15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委托下放 155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委托下放 15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委托下放 15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出版物除外)委托下放 15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 159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委托下放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按照文物级别,部分下放)160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委托下放登记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按照文物级别,部分下放)16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委托下放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按照文物级别,部分下放)162市城管局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委托下放下放至县市城市管理部门163市城管局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委托下放下放至县市城市管理部门164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委托下放除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福山区、栖霞市、招远市外,其他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县级国家安全部门办理;昆嵛山保护区审批事项由牟平区国家安全部门受理审批。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测绘资质下放到市里,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制作测绘资质下放到市里,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制作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最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0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2022年最新的测绘资质怎么办理?申请条件及人员要求有哪些?
申请测绘资质的条件不由你我当地政府决定,由测绘资质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制定。因此,如果想了解标准和正式的申请条件,一定要到资质权威机构的官网查找相关标准。申请测绘资格的主体必须是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测绘资质。通俗地说,就是要以公司的名义申请测绘资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测绘,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必须依法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或者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或者合作测绘)。前款所称合资、合作形式,是指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分为10个专业,每个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同。不是申请的专业越好,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太多的话会增加公司的维护成本,额外的专业无法给公司带来价值,得不偿失。如果以后需要添加专业,可以重新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得从事兼职工作。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职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测绘学历或者测绘职称。申请甲级、乙级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超过二名和一名。高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低级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测绘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与测绘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抵扣。
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致相同,管理者的流程大致如下,单位申请—市代理初审—市代理受理—市领导调任—省代理受理—省代理审核—省主任审核—省代理证书总的时间在2-3个月。需要指出的是,航海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测绘甲级资质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升级。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测绘资质下放到市里?
通常来看不同资质级别对应的审批流程不一样,2021测绘资质新的管理方法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甲级测绘资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测绘资质下放到市里;乙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低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另外,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同小异,但是每个地方的审核节点会有些许小的变化,以湖南资质审批为例,其所经过的流程大概如下: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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