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作业:如何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1、项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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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调查,基础资料收集(现状地形、用地现状,人口现状,市政设施现状、公共设施现状等);
3、将收集的现状资料绘制成图,分析现状,对现状做出分析,做出解决的规划方案初稿;
4、初稿汇报,收集修改意见;
5、修改初稿,补充图纸,完成汇报稿;
6、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成果汇报,收集专家意见;
7、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汇报稿,形成完整稿,提交业主单位报批。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程序及操作要求
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申请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是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二是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三是该项目有关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
2、参加选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一同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共同商讨,对不同的拟建地址进行比较分析,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3、选址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条件分析和多方案比较论证求对该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慎重研究府和市长研究决定。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选址审查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城市规划设计院编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然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
请问一个完整的城市规划项目编制流程是什么?
1 、发展战略:
( 1)城市发展战略: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 2)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 3)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 4)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 5)城市发展方向: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 6)城市发展目标: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2 、城市人口:
( 1)城市人口结构: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 2)城市人口年龄构成: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 3)城市人口增长: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 4)城市人口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 5)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 6)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 7)城市人口预测: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3 、城市用地:
( 1)城市用地: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 2)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3)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4)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5)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6)对外交通用地: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7)道路广场用地: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8)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9)绿地: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10)特殊用地: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11)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2)保留地: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 13)城市用地评价: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 14)城市用地平衡: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要求,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4 、城市总体布局
( 1)城市结构: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 2)城市布局: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 3)城市形态: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份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 4)城市功能分区: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 5)工业区: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 6)居住区: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 7)商业区: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 8)文教区: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 9)中心商务区: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 10)仓储区: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 11)综合区: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 12)风景区: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 13)市中心: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 14)副中心: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5 、居住区规划
( 1)居住区规划: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 2)居住小区: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3)居住组团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6 、城市道路交通
( 1)城市交通: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 2)城市对外交通: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 3)城市交通预测: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 4)城市道路系统: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 5)城市道路网: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们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 6)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 7)城市道路网密度: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 8)大运量快速交通: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坳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 9)步行街: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7 、城市给水工程
( 1)城市给水: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 2)城市用水: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 3)城市给水工程: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 4)给水水源: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 5)水源选择: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 6)水源保护: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 7)城市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 5)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 10)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9 、城市电力工程
( 1)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 2)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 4)城市供电系统: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 2)城市通信系统: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11 、城市供热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热: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 2)城市供热系统:由集中热源、供热官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2 、城市燃气工程
( 1)城市燃气: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 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3 、城市绿地系统
( 1)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 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 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4)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 5)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 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 7)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14 、城市环境保护
( 1)城市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 2)城市生态平衡: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 3)城市环境污染: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 4)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 5)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 6)城市环境保护: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 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 2)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 3)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 4)历史地段保护: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6 、城市防灾
( 1)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2)城市防洪: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 4)城市防洪工程: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6)城市消防: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 7)城市防空: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 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规划。
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 1)历史文化名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 2)历史地段: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 3)历史文化保护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 4)历史地段保护: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16 、城市防灾
( 1)城市防灾: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2)城市防洪: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 3)城市防洪标准: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 4)城市防洪工程: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 5)城市防震: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 6)城市消防: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 7)城市防空: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 1)竖向规划: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 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规划。
8 、城市排水工程
( 1)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方式。
( 2)城市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 3)生活污水: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 4)生产废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 5)生产污水: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 6)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 7)分流制: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8)合流制: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 9)城市排水工程: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 10)污水处理: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9 、城市电力工程
( 1)城市供电电源: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 2)城市用电负荷: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 3)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 4)城市供电系统: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10 、城市通信工程
( 1)城市通信: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 2)城市通信系统: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11 、城市供热工程
( 1)城市集中供热: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 2)城市供热系统:由集中热源、供热官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2 、城市燃气工程
( 1)城市燃气: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 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13 、城市绿地系统
( 1)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 2)城市绿地系统: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 3)公共绿地: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4)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 5)绿带: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 6)专用绿地: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 7)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14 、城市环境保护
( 1)城市生态系统: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 2)城市生态平衡: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 3)城市环境污染: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 4)城市环境质量: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 5)城市环境质量评价: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 6)城市环境保护: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规划审批的流程是什么,城市规划有哪些步骤。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市规划审批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五、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七、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八、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1.下达区政府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九、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政府。
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项目备案流程
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之后,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等文件,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征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始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2、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
3、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的《审核意见书》,
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