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革15个全国试点城市哪些

试点省和城市:江苏、浙江两省和沈阳、长春、南京、厦门、广州、深圳、成都、福州、长沙、乌鲁木齐、苏州、南通、嘉兴、台州、柳州15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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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三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1、要强化城市规划的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战略引领作用,即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格局中去谋划每个城市的发展蓝图和目标,同时落实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落实国家三个大发展战略的战略意图;二是刚性约束作用,包括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线、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等,还包括要把过去粗放扩张的发展方式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存量的质量,补齐短板,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等,同时也把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作为非常明确的刚性要求。

2、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为中心”来考量。统筹把握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功能的内在联系,在合理半径内统筹、混合布置功能,减少居民日常长距离通勤的现象,同时系统地提高城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承载能力。

3、要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要制定评估体检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可以通过拓展市民来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建议未来城市规划能够更加地系统性、整体性和兼容性,让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资料来源:人民网-黄艳委员:正在15个城市开展规划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七条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公众参与制度,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渠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审议意见连同修改情况一并报送审批。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规划需要的资质有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有甲、乙、丙三级,具体各资质具备的条件要求和所能承接的业务范围参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里面列的很详细的,这个网上随处可以下载地!!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