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哪个好?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始建于1960年5月11日。拥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工程设计甲级、人防工程建设建筑工程甲级、土地规划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给、排水,道路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生产建设类乙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介服务机构等乙级资质;是辽宁省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单位、辽宁省文明单位、全国规划行业应用新技术先进单位和全国CAD新技术应用示范企业单位;是率先在全国同行中取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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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现有职工28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67人。有规划研究所、规划设计所、道路交通研究所、市政管网研究所、景观与城市设计所五个专业科所,以及浑南分院、沈北分院、沈溪分院、土地分院、建筑分院五个综合分院。能承担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专项规划、风景区规划、环境设计、河湖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道路工程设计、市政管网工程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模型制作及科技咨询和可行性研究。

多年来,院每年都派出百余人次出国考察和到全国各地学习,与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美国伊利诺斯大学、美国威尔考特事务所、美国PTKL国际有限公司、美国UID建筑事务所、美国泛亚易道景观公司、美国HCCP建筑事务所、美国阿特金斯公司、日本芝蒲工业大学、日本庆应大学、日本安井建筑设计事务所、日本鹿岛设计、澳大利亚LAB建筑事务所、澳大利亚杰克逊设计公司、加拿大INRO公司、德国B-Plan规划建筑设计公司、德国柏林工业大学等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美国、德国设计师长期来院工作,掌握着世界最先进的设计理念和规划动态,院科研设计工作已经与国际接轨。

在国内各级科研成果评优中,我院先后有百余项科研成果获奖,其中省级以上115项,《沈阳市环城水系及环城绿化规划》、《南湖科技开发区规划》获国家优秀设计银奖、建设部一等奖;《沈阳市交通规划及二环快速道路规划设计》获建设部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沈阳铁西工业区改造发展规划咨询》获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三等奖;《沈阳桃仙机场综合交通规划》、《浑南新城总体发展规划》获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三等奖。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会及各种刊物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数百篇。由我院主编和参编的“国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和《竖向规划规范》受到建设部的中肯,被授予全国城乡规划标准规范工作优秀编制单位。

城乡规划有没有中介服务?

不能说是“中介”这个名词,这么说吧,规划设计院拿项目一般就几个渠道,要不某某LEADER是你的关系,人家把项目丢给你做;要不就参加比选,干掉其他设计院拿到项目;要不你名气很大,人家直接杀到你家门口找你,邀请你去做。

但是不管你是靠关系还是靠必选拿到的项目,最终的收益,肯定得通个某个特殊渠道分给相关LEADER,这个是行内潜规则吧,你没做到位,后面人家有项目就不找你了,对吧?这个应该就是相当于中介费用。

另外,你要是某某领域的权威,或是名气够大,根本就不用去打理这种关系咯,有的是项目找你对吧?像北京土人,俞孔坚,景观学创始人,他的团队用得着出去拉项目吗?基本都是人家自己找上门。

城乡规划编制是勘察类还是设计类

1.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3.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4.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5.标准定额处

标准定额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质量人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6.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7.勘察设计处(抗办)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9.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10.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11.房地产业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职工租赁保证金、维修金的收缴、审核工作;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级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14.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办)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

16.老干部工作处的职责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关于成立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人[2008]1号)规定,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为:统一受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向厅对口业务处室转办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督促业务处室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工作进度,会同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

房屋中介的主管单位是什么部门?如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投诉?

房屋中介的主管单位为当地住房和城建部门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可以拨打当地住建委的电话进行举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职责:

1、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2、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3、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4、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5、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6、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扩展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

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综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城乡规划司。

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六)标准定额司。

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部管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八)建筑市场监管司。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九)城市建设司。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

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村镇建设司。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

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城乡规划编制中介服务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四)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部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组织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按规定承担组织拟订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和评估标准。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