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局和城管有区别么

城乡规划局和城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的区别如下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名称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2、职能不同

城乡规划局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管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则不同

城乡规划局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

城管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局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

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城乡规划局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

城管日常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为当地地区发展做出贡献;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乡规划

搞城市规划的,一般要熟悉那些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2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市建设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Code for transport planning on urban road

GB 50220-95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ode for Planting Planning and Design on Urban Road

CJJ 75-97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1年8月1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

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282—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98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10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1月23日建设部第84号令发布)

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6月8日建规字333号文发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ode for urban planning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nd surveying

CJJ 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Terminology

of Urban Planning

GB/T 50280—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 规 划 制 图 标 准

standard for drawing in urban planning

CJJ/T 97-200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01日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GB/T 50331-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年11月4日建城字第784号文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ode of Urban Waste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0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The Standard of Loadings for the Municipal

Bridge Design

CJJ 77-98

主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of district heating network

CJJ 34—200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21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1999-06-04发布 1999-06-0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ode for Vertical Planning

on Urban Field

CJJ 83-99

主编单位: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2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年4月5日建设部发布)

2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36号发布)

26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试 行)

(2000年2月14日建村[2000]36号文发布)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2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 124-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d

GB 50201—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月1日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

GB 50298-1999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standard for Graphic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JJ 67-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3月1日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

设计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reliability desig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ructures

GB/T 5028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10月1日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1月1日

36中国人民共和国家标准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Vocabulary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JJ 65-95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4月1日

3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3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53号发布)

39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3日)

4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44号发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

GB/T 50353-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7月1日

4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1994年9月5日建规字533号文发布)

4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公安部 建设部[88]公 (交管)字90号 1998年10月3日)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reclamation and reuse

GB 50335-200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45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试 行)

(2000年4月6日建村[2000]74号文发布)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47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Market Planning of Town and Township

CJJ/T 87-2000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村镇规划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6月1日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49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当然,各地还有地方标准,这只是一些常用的,还有许多要在实践中查找资料了。

呵呵,祝你学习愉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

城市规划局是做什么的?

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规范建筑市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转让;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综合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用地规模,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和中远期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占用中远期发展规划用地,确因经济发展需要占用时,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设市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省级开发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中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并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由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九条 近期建设所需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的规定。禁止规划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在本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外省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在市、县、自治县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到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登记,并接受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管理。尚未建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的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规划设计管理制度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申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明用地界限(每个转角都应当有控制坐标)的红线图。红线图所用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或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