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林可以开发林业碳汇吗

可以。国家储林是为积极应对双碳战略实施而谋划的大项目,可以开发林业碳汇,且它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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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种树的可以个人参与碳交易挣钱吗?

我国的个人碳汇交易目前还没有开通。据了解,全国碳市场交易或在6月份开启,其呈现的形式是95%的碳配额交易搭配5%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碳交易。

进一步指出,个人从碳汇交易里兑现金还较为遥远。“一个单位或者一个主体想进入到碳排放交易或碳汇交易有一个排放量的门槛。只有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年的行业才会被纳入到全国碳交易市场,而个人每年的排放量其实很少。”

5月13日,针对近期网络上部分不实传言,蚂蚁森林发表声明称:蚂蚁森林是纯公益项目,不会为蚂蚁集团带来任何资金收益。关于蚂蚁森林超过。

5.5亿参与者的个人碳减排,蚂蚁森林负责人轻如表示:“绿色能量”是根据低碳行为设计出来的虚拟积分,不能参与碳交易。据悉,自2016年上线来,蚂蚁森林已在荒漠化地区种下了超过。

2.23亿棵树,种植面积300多万亩。所有树木包括吸收二氧化碳产生的“碳汇”是纯公益捐赠,属于国家和社会,迄今从未参与过碳汇交易。蚂蚁森林还承诺,如果未来蚂蚁森林记录的个人碳减排量能被纳入碳交易体系。

产生的所有收益将属于用户个人,不属于蚂蚁森林。时代财经梳理发现,蚂蚁森林声明通篇围绕碳排放个人帐户,且明确个人帐户并没参与碳汇交易。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配额发放管理第九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条 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第十三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