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工程资质能干林业局工程吗

首先要明确你问题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的概念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你的问题有两种可能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林业局的工程是指林业类工程还是林业局发包的工程?其实你的问题包括两个不同的意思,如果是第二个,那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任何工程建设发包单位都可以发不同的工程,当然不同的工程内容会要求有不同的工程资质。因此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我只回答你第一层意思,即园林工程资质能否干林业局所属的工程,或林业局向外发包的林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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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业20多年的园艺工程师,在湖北干过林业苗圃工作,属于营林造林类。后来在湖北和广东一直从事园林绿化工作,工作内容在植树造林上园林和林业有时是交叉的,林业苗圃类企业可参加纯粹的绿化类工程投标,但能否中标没尝试过。以园林工程类为主公司的营业范围有的企业也包括林业造林、森林经营、森林改造的资质范围,当然也可以参加投标。

通过以上从业经验分析,所以我得出结论如下:

1、如果按常规,园林资质和林业资质范围是略有不同的。

一个属于城市园林(包括园建、水电等)施工,遵循工程管理、园林技术、园林艺术美学方面的工程管理和技术规律,工期一般在合同中明确下来,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就可交付使用。

另一个则属于林地(当然多在山中林区或城市周围的城郊结合部)的人工纯林、混交林以及原始林中进行植树、营造、改造、苗木培育类施工,也包括林地培育、整治类经营管理,多是营造苗木规格较小的人工林,目的是对林地进行一系列的苗木栽植、森林培育养护等的施工,森林培育养护的周期可能要5年、甚至10年以上,以苗木培育和森林生态为主要技术手段。

2、如果仅有园林工程资质,没有林业施工资质,也没有林业方面施工经验的,不能参加投标,或者你参加投标,也会有很大难度中标。

3、如果有园林工程资质,也具备林业施工资质,那就完全可以进行林业类施工。

4、即使没有林业施工资质,但如果林业局邀请你参加投标的话,这种情况有时候也是会出现的,因为外包时,由于地区特殊的原因,进行林业公开投标的企业数量不够,那就说明可以参加投标和施工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了。

以上回答希望能让你有所理解和帮助。

2022-06-13佛山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广东省内各市都可以申报造林绿化施工资质及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条件和资质认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林学会的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林业工程资质业务范围,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规则(试行) 广东省林学会(粤林学〔

2019〕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

工作经验并直接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备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且具备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经验并直接

参与、服务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正式职工 regular staff

与本工作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由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全职职工。

3.4

退休技术人员 retired technicians

已退休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林业、园林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与本单位签订合法劳务合同的

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范围

4.1 施工单位T/GDFS 1—2019

2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4.2 监理单位

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5

资质条件

5.1 资质等级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和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5.2 施工单位资质条件

5.2.1

甲级

5.2.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0 万元;

c)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 5 年;

d)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 300 ㎡;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1333.3 hm2(

2 万亩);或累计完成

造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333.3 hm2(5000 亩)。

5.2.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3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6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4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具有 10 年 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

5.2.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育苗基地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

如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 具有苗木培育基地;

c) 组织管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2

乙级T/GDFS 1—2019

3

5.2.2.1 资历和信誉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 3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绿化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人工造林(含补植、套种)面积不少于 666.7 hm2(

1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

林绿化合同金额不少于 2.5 亿元,完成造林绿化面积不少于 166.7 hm2(

2500 亩)。

5.2.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不少于

1 名,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4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2 名,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2 名。

c)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造林绿化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5.2.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等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如

机动运输工具车、割灌机、挖坑机、电脑、打印机等;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T/GDFS 1—2019

4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 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5.3.1

甲级

5.3.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0 万元;

c)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300 ㎡;

d)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10 年,取得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5 年;

e) 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 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1.33 万 hm2(2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

同金额不少于 50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3333.3 hm2(5 万亩)。

5.3.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高级工程师或林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

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3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农林类注册监

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5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10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d) 组织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2

乙级

5.3.2.1 资历和信誉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

d)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 5 年,取得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 3 年;T/GDFS 1—2019

5

e)近 5 年没有发生造林绿化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f)近 5 年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面积不少于 6666.7 hm2(10 万亩);或累计完成造林绿化监理合同

金额不少于 250 万元,完成造林工程监理面积不少于 1666.7 hm2(2.5 万亩)。

5.3.2.2 技术力量

应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20 名,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林业中初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9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或

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2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高级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有 5 年以上从事造

林绿化工程监理的经历。

5.3.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如无人机、机动车、定位仪等;

c)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3

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022年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报细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林业资质,林业职称。

新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只能办丙级,丁级仅限基层单位申报

一、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办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文件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 ,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负责受理申请、 核发资质证书 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 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 。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