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调资质等级划分及林调业务范围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特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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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 申请只能申请林调 丙级 资质;

2.首次申请公司成立年限要满 6个月;

3.需满足 年限 及 业绩 要求 方可升级 资质;

4.所有林调技术人员均需 广东省人员。

以广东省林调丙级资质等级为例:

1.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2.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 )和必要的专业 设备;

3.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 ,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 林业中级 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 ;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4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林业资质甲乙丙承担工作任务的区别

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数、资金。

1、林业鉴定机构丙级和乙级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以及甲级单位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鉴定采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相同的;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是一致的。

2、林业鉴定机构在注册资金上的区别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一般情况下各省规定丙级单位注册资金不能少于20万元;乙级单位注册资金不能少于50万元;甲级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林业鉴定机构在人员组成上的区别:各省规定不一样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正常情况下丙级单位5人-10人;乙级单位10人-20人;甲级单位20人以上。

4、林业鉴定机构在业务区域范围上的区别:丙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所在的市(地区、自治州)之内;乙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甲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林业规划调查设计资质范围包括了哪些?

初次办理应当从丙级或丁级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的办公场所和必要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需资料齐全:

单位资格申请表、

单位证明材料、

人员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需要注意: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

错过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协助办理可加UP主昵称号。 作者: 出处: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要求

林业资质标准

林业资质,这里指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那么话不多说,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林业资质的各等级标准。

一、甲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二、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三、丙级林业资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四、丁级林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林业资质的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对应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了四种资质标准,从丁级资质到甲级资质,资质要求逐渐提高,申请难度也对应提高。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林业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从业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

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