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山鸡前办理,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时,向县林业局提交的申请书怎么写范文。。。。。。。。。。。急
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书范本XX 市(州)林业局: 为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 规定,特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请予审批。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对方驯养繁殖许可证 副本等); 3、驯养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协议);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所需资金证明; 5、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兽医师资格证); 6、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盖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制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技术负责人: 通讯地址: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驯养繁殖性质: 县、自治州、市政府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公章 日期:省、自治州、市政 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日期:林业部审核意见: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附注:申请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等情况。 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范本 XX 市(县)林业局: 我单位与XX单位达成协议,拟出售XX只(条)XX 动物或者XX千克XX动物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动物保护法》和《XX 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批。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XX 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3、拟经营野生动物(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来源方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经营许可证副本、特许猎捕证复印件等); 4、对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进函(跨省出售); 5、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单位盖章): XX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单位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 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动物及其产品来源 品名保护级 市(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核单位盖章) 成都野生世界有限公司文件成野动发字[2006]32 关于办理斑马运输许可证的请示成都市林业局: 我司于2001 月委托大连林大野生动物繁育有限公司从荷兰引进斑马6 只。通过精心饲养,该种动物在我公司至今已经 繁殖 35 只。为促进野生动物的异地保护事业发展,将珍稀动物 人工种群分散饲养,更换血缘,以降低动物死亡风险。根据我司 斑马饲养繁殖情况和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饲养设施、技术条件, 经双方协商,我司拟将1 只自繁的雄性斑马转让给新疆天山野生 动物园建立新的人工饲养种群。 现将斑马允许进口证明书、我司与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关于 转让斑马的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引进斑马的 函、我司驯养繁殖许可证、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 等材料随文报送你局,请审批。 如蒙批准,我公司将于2006 月20日至30 日,按照IATA 标准进行包装,从成都市金堂县运输至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1、斑马允许进口证明书 附件2、能够证明交易的斑马系自繁的有效证明 附件3、我司与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关于转让斑马的合同 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同意引进斑马的函 附件5、我司驯养繁殖许可证 附件6、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 附件7、我司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 成都野生世界有限公司 2006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文件昆动所发[2006]10 关于美国哈佛大学丹泰勒教授和约翰博士在四川木里县进行野生动物野外考察并采集部分野生动物标本的申请 四川省林业厅: 我所与美国哈佛大学合作,拟于2006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开展XX属动物考察研究。经我所邀请,美国哈佛大学生命科学院丹泰勒教授和约翰博士 拟于 2006 25日至 月25日与我所孙航研究员、张 小明博士一道赴四川木里县,进行野外研究(考察计划和日 程安排见附件)。在野外研究过程中拟采集部分野生动物标 本(拟采集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清单见附件)。这些标本 由我所保存,不出口。当否,请审批。 附件1、野外考察计划(复印件) 附件2、野外考察日程安排(复印件) 附件3、拟采集的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清单 附件4、我所法人证书(复印件) 附件5、丹泰勒和约翰的护照(传真件)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2005 年11 月15 建立固定狩猎场申请范本四川省林业厅: 为了 ,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向你厅 提出申请,拟在 村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依法开展野生动 物狩猎活动。请予审批。 申请人(单位盖章): 附件:1、《建立野生动物固定狩猎场申请表》; 2、拟狩猎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来源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 证副本等); 3、场地使用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协议); 4、所需资金和技术证明; 5、动物及人员安全保障措施、设备说明; 6、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7、固定狩猎场建设可行性(规划)报告;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川省林业厅制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通讯地址、电话: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来源年猎取数量 办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范本 xx县(市、区)林业局: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 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办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经营许可证。请予审批。 附件: 1、《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附单位夫人代表照片一张); 2、拟经营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来源方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许 可证副本、特许猎捕证复印件等); 3、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协议); 4、经营野生动物所需资金证明; 5、相应的技术人员证明; 6、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盖章): 另附:县(市、区)及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10 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单位性质注册资 (万元)动物及其产品来 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市(州)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2.批准办理许可证编号3.批准办理时间 4.经办人 11 外来野生动物物种放生申请范本 四川省林业厅: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核发进 口许可证,我单位XX年XX月从XX国进口xx动物,经 过多年来的驯养繁殖,种群数量已经达到xx只,拟在xx 地方放生xx只(xx雌性,xx雄性)。通过xx单位组 织的野外放生可行性专题论证,认为放生该物种XX只(x x雌性,xx雄性)不会造成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现向 你厅提出放生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申请。请予审核上报国家 林业局审批。 附件: 1、申请单位资格证明(具有野生动物专业知识的研究机构或保护管理单位); 2、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及实施方案; 3、放生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等生物学特性专题报告; 4、证明放生物种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放生物种的检疫合格证明; 6、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单位盖章): 12四川省外来野生动物物种放生 动物来源申请放生外来野生动物种类(品种) 学名放生数量 放生地点 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3 办理《特许猎捕证》申请范本 四川省林业厅: 为了 现向你厅提出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申请,拟于 镇(乡)猎捕XX 野生动物(种类及数 量见附表)。请予审批。 附件: 1、特许猎捕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行猎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猎捕方案; 6、市(州)林业局审核意见。 申请人(单位盖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 四川省林业厅制申请表编号: 申请单位(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申请日期 执行猎捕人: 安全负责人 通讯地址、电话: 单位性质: 猎捕目的: 主管上级单位名称: 申请文件编号: 审核呈报单位及呈报文件编号: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件编号: 执行猎捕时间: 猎捕方式: 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种类 猎捕地点数量(性比) 15 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申请书范本 四川省林业厅: 为了 按照《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厅提出引进 XX 外来野生动物物种 XX 只(雌性XX只,雄性XX只)申请。请予审核上报国家 林业局审批。 附件: 1、进出口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申请人具有相应物种驯养繁殖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引进合同或协议; 6、引种隔离实验报告或可行性科学论证报告; 7、引进物种不会危机生态安全的可行性论证及相应的安全措施、设施设备(防逃逸、 紧急处置措施)说明。 申请人(单位盖章): 16四川省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 动物来源申请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种类(品种) 学名保护级别 引进数量 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盖章) 17四川土特产研究所文件 川土发[2006]23 关于在雅江县贡嘎乡采集5千克松茸的申请 雅江县林业局: 松茸出口需求量逐年增大。为增加出口供给,我所正开展松茸人 工培育研究。你县贡嘎乡是松茸的集中分布区。在研究过程中,我所 拟从你县贡嘎乡甲五、上河和子加三个村的黄背高山栎林内采集5 克松茸作为种源,在成都开展人工栽培试验。我所拟派王小明工程师和张亮副研究员,于2006 月下旬到你县贡嘎乡雇用当地社区居民进行野外手工采集,并记录松茸野外生境情况。 特此申请,请审批。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附件2、我所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川土特产研究所 2005 年11 月15 1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申请 人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集目的 采集地点 林班物种中文名 保护级别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采集时间:自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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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___,于20__年5月3日至20__年4月25日借款5.7万元放款责任信贷员___;于20__年4月17日至20__年4月16日借款2万元放款责任信贷员___,现两笔贷款已形成不良,由于借款人外出谋生电话号码变换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经过我的多次努力于本月已清收这两笔贷款
恢复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恢复执行申请书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的基本格式申请执行人:
姓名___性别_____民族___出生年月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
被申请执行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_民族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住所地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
申请事项:请求恢复执行贵院(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申请执行人_____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一案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经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并下达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了(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偿付申请执行人_______,案件受理费________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义务(已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签名,单位盖章)
(若为单位加写法定代理人: )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1、______县人民法院(19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电话等联系方式。(若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
扩展资料:
申请执行书又称“执行申请书”。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权利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事由,提出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执行申请。
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的当事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方,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由于中国民事执行程序一般因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因此,民事执行中的权利人和申请人常常是一致的,司法实践中也常将二者混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制执行申请书
可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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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最新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
颁布日期】2005-9-7
【实施日期】2005-9-7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投入,加大力度重点发展公益林业,推动生态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第六条 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责令恢复林业资质申请书范文: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承包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
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区,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必须遵守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对造林规划和设计、种苗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实施全过程管理,重点工程还应当推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植树造林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和成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责令限期完成。
实行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资源清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二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归还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到期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用地单位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队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病虫害,应当及时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除治;发生危险性检疫病虫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森林植物的补充检疫对象,并负责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
运输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和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手续。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港口、机场、货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和林木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
国家批准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
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第三十三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采伐。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对公益林必须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其采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木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级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委托要求,并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接受委托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木的更新采伐进行审批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和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态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勘察核实、伐中监督采伐、伐后验收更新。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商品林的营造和管理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和林业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政府视情况实行财政贴息。林业经营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 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的清查、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公务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林区的范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